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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3-28
信息摘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
5、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
6、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7、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8、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9、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
10、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1、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2、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3、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4、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5、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创建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7、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8、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和考评情况。
9、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10、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
11、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2、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三、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
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
2、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隐患情况。
4、制止现场相关专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5、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6、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7、发生事故后,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8、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2)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
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
2、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情况。
4、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5、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6、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7、发生事故后,参加救援、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8、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2)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
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
2、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4、 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5、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7、发生事故后,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8、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2)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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